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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常识!

此文章帮助了202人  作者:苏州劳动律师  来源:法律教育网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自身过错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除外)

苏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建立劳务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劳动者与用工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双方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若没有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固然会负赔偿责任,但员工对开始劳务的时间和应有待遇也难以证明。因此,当以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说明,方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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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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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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