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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10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特点一: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料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国际社会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作了这样的表述。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基于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重要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这是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体现。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各章,从不同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在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这是刚性条款,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措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女职工怀孕期和产期,依法应当享有产假。所在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给女工赔偿金也不行。另外,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否则就造成女职工生活困难等不利后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女工对此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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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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