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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收取的押金能否退还

此文章帮助了72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1、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属于以上二、三种情况,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2、企业招工时收取的押金费用是否退还?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随意的,它受到法律的规范。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用工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用工方不需要给付赔偿金。劳动者没有过错,用工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赔偿金。另外,如果用工方与劳动者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的,也应当按合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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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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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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