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