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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当事人是指什么,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哪些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59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纠纷当事人是指什么?

劳动纠纷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劳动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接受仲裁机关裁决约束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纠纷当事在仲裁中享有广泛的权利。法律赋予其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劳动纠纷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同时,又有权变更仲裁申请以及撤消仲裁申请。

(2)当事人有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

(3)被诉人的提起反诉的权利。被子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对申诉人提起反申诉。

(4)当事人有要求仲裁机关构予以调解或仲裁的权利。

(5)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有权要求仲裁委员会其指定代理人。

(6)当事人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等,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

(7)当事人有仲裁庭审理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得到仲裁庭开庭通知,有权出席仲裁庭审理,在审理活动中,有权发言、辩论。

(8)汉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要求仲裁机构勘验、调查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和开庭审理阶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9)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

(10)当人事有要求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无论是仲裁庭的先行调解,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都要在双方当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迫进行。

(11)当事人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时出庭的,有权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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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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