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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人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形式方能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与上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用人单位为了生产和经营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对某些行业来说,由于技术更新速度较快,也必须不断地对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技术人才和各种业务骨干一直都是紧缺人才。有的劳动者在经过用人单位的培训后,就成为其他类似单位的挖取对象,有的诱以高薪,有的许以高位,经不住诱惑的劳动者就会不辞而别,到别的单位工作。这样一来,就使出资培训的用人单位赔了夫人又折兵。要避免这种不讲诚实信用的情况,就应当对此加以规范。《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是对此采取的一种措施。《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二:一是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是,该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如果不是这种费用的话,则不应约定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使用这种专项培训费用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果不是专业技术培训,则也不宜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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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齐全,尤其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和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签字的时候要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用工方签完后劳动者再签,这时必须要留下一本原件。切不能劳动者签完后再让用工方签,否则用工方可能会擅自更改其中内容,还会造成劳动者没有留存一本原件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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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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