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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服务期的订立条件,劳动服务期违约金有什么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55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服务期的订立条件

所谓服务期的订立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必备要素,只有同时满足以下这些要素,用人单位才能够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服务期协议来限制劳动者辞职的自由。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服务期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随意离职。这种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特征,劳动者在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后,便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来,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用人单位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是用人单位可以同劳动者协商约定服务期的一个首要前提。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出资培训或者出资招用等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就可以约定服务期。除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劳动者进行额外的培训等。此处的额外培训是指专项培训费用,并且运用此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的培训。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够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否则,则不能约定服务期。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

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后,作为协议的显著特征,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协商一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前述的两个要素来同劳动者进行协商,约定服务期。但是,并非只要满足前述的两个要素用人单位就可以强制要求劳动者与其达成服务期协议。此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便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劳动者有权拒绝。

二。劳动服务期违约金有什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见,企业未按月及时向你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你与企业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但你是在企业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企业不得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比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并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及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等应做好相关措施,减少职业危害。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可以拒绝工作。从“防止事故”做起,劳动者要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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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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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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