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的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如果劳动者仅为单位的一般员工,并未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被迫签订后可以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认定该竞业限制合同无效。
二、竞业限制的时间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我国有关法规中限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此,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那么,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律约定二年为宜呢?由于企业必须对竞业限制主体给予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需要考虑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企业对员工知悉的商业秘密更新速度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竞业限制年限。如有些技术秘密半年左右将全部被更新,这样,对此类的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一年就够了。因此,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更新时间等确定竞业限制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