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的人员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
竞业限制由于涉及的是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而,对一般工作人员来说,并不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问题。现在,在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行业之间互相挖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已经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通过法律对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竞业限制。二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这主要是说,用人单位要根据所保守商业秘密涉及的地区、范围以及该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的时间长短等,与劳动者达成约定,订立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约定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上三点的竞业限制约定才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滥用竞业限制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
二、竞业限制的时间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我国有关法规中限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此,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那么,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律约定二年为宜呢?由于企业必须对竞业限制主体给予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需要考虑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企业对员工知悉的商业秘密更新速度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竞业限制年限。如有些技术秘密半年左右将全部被更新,这样,对此类的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一年就够了。因此,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更新时间等确定竞业限制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