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哪些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1、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属于约定条款,既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培训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出资培训时劳动合同处于履行过程中,可订立专门的服务期协议,也可变更原合同。
3、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合同法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在劳动合同中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约定违约金应注意的问题:合同法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金只限于培训服务期和保密与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