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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协议处理工伤的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53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事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赔偿。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协议处理工伤的效力

工伤保险的建立的初衷及支付渠道,要求构成工伤一定要经有权部门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的待遇。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及时准确发放,必须经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决定是否构成工伤以及是否应支付工伤待遇。从这个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认定的工伤,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因此,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建议立法部门将申报工伤作为此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加以规定:在发生伤害事故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受伤情况,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申请,劳动者及其家属在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只要查明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强制认定为工伤,由此类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用人单位承担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对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也应强制认定工伤,但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受工伤后治疗期间,劳动者并不被解雇,应当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其待遇按照原来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但是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特别严重的,可以适当延长。用工方无故不发放该项赔偿时,劳动者应积极主张。除此之外,交通食宿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都属于工伤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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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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