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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86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

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包括:

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

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

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二、生育保险的给付标准

1、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

4、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生育保险主要是补偿因怀孕和分娩中断劳动的女职工,但是女职工流产后并不必然不享受保险。事实上,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并且流产时仍然在参保,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参保一年是累计时间,也就是说,只要在此之前,累积起来有一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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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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