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时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首先要是连续工作,中间是不能断裂的;其次,一定要满10年,差1天也不符合条件;最后,在满足条件后,一定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在满足条件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双方对合同期限有约定,合同可以到期自然终止,劳动者不能又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违法终止赔偿金。
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劳动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工作满10年,劳动者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对新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原有合同标准签订合同。公司单方恶意变更劳动者岗位和待遇不合法。
2、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2008年之后连续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第三次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种情形不需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该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如何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当2008年之后第三次续签合同时,可以先征询劳动者的意见,是续签还是不续签,是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单位就可以比较主动。
2、当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已经接近10年,公司在续签合同时需注意合同的终止时间要小于10年工作年限,这样合同到期时或合同履行中,劳动者的工龄都不满10年,劳动者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而只需支付从08年开始计算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3、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不能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比如说,劳动合同到期时没满10年,劳动者请病假在医疗期内,则劳动合同顺延,但是即使顺延导致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也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同一时间到期,这样可以避免劳动者互相串通一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给公司经营带来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