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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限制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89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限制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年龄予以限制。《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该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政策。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在《规定》中对童工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所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其次,规定了禁止使用的范围,即第一,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第二,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第三,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个体营业执照。第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因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的规定,即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报请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特定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所从事的劳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即只能是文艺、体育以及特种工艺单位。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女职工怀孕期和产期,依法应当享有产假。所在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给女工赔偿金也不行。另外,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否则就造成女职工生活困难等不利后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女工对此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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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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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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