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工怀孕期工资差额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怀孕期工作变更的原则
由于怀孕后的特殊情况,在某些特定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可能面临难以正常完成任务的情形,这就涉及工作岗位变更的问题。对此,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保“稳定”,即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岗位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其次,是“照顾”原则,即对于在特定岗位工作的女职工, 要有特殊的孕期保护,尽可能地维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