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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属于权力争议范围。法律规定,这类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

二.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是在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集体合同尚未订立,因此属于利益争议范围。由于这类争议无法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所以《集体合同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与管辖划分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是受理和协凋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履行以下职责: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具体协调处理争议;制定《协凋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双方执行;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政府报告提出有关建议。

对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管辖划分的规定是: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公司以及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有关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齐全,尤其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和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签字的时候要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用工方签完后劳动者再签,这时必须要留下一本原件。切不能劳动者签完后再让用工方签,否则用工方可能会擅自更改其中内容,还会造成劳动者没有留存一本原件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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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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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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