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
(1)对审查后需要修改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填写《集体合同初审意见书》,双方当事人根据该意见书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然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重新审查。
(2)对审查批准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填写《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表》,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集体合同》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各1份,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1份。
(3)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应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报送、审查和备案。
《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05号,1996年4月26日)
二.集体合同的审核登记
《集体合同》审核登记
责任处室:劳动工资处联系电话:87053063
办理对象:省、部属企业
设定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2号令)
申报条件: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予以登记
申报材料:集体合同文本、职代会决议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上报材料;
2.经办人初审后,提交处长审议;
3.由分管厅长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