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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怎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呢?

此文章帮助了385人  作者:金华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怎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二、再次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这类人群在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如果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就要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如果根据规定不能享受伤残待遇的,则不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能够享受伤残津贴的须为l~4级或5~6伤残的职工,7~10级伤残的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例如,某职工过去为8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但再次工伤,经重新鉴定为4级,他就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了。

金华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依法应当继续享受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能不发或者少发。职工负工伤,一般来说,单位会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治疗费用,但是对其他如交通费、工资就不会发放。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虽然依工伤性质不同,工资发放有差别,但是职工所在单位不能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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