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劳动仲裁诉讼受案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之间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4、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5、移送管辖
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6、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