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长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长。《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法》颁布后,该规定仍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如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从上述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实际上存在超过60日申诉时效的情况, 这属于申诉时效的延长。 申诉时效的延长有两种情况,即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申诉时效的延长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对申诉时效进行延长,显然是不公正的。
二.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时效多长
根据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规定,当事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职工接到被开除通知书,但对开除处分不服,接到通知之日就是该职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若某职工父母接到该职工单位寄来的开除通知书、无论其父母是否告知本人,收到通知书之日就是该职工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果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要注意必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