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特别申诉时效
特别申诉时效。特别申诉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所应适用的时效规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也指出:“《条例》第23条第2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由此可见,特别申诉时效可以不受一般申诉时效(即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的限制,从而为因特殊原因超过申诉时效的当事人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在劳动法制不够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的今天;特别申诉时效对于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什么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