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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特别申诉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9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争议特别申诉时效

特别申诉时效。特别申诉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所应适用的时效规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也指出:“《条例》第23条第2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由此可见,特别申诉时效可以不受一般申诉时效(即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的限制,从而为因特殊原因超过申诉时效的当事人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在劳动法制不够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的今天;特别申诉时效对于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什么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一般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天开始计算。当事人要在时效内申请仲裁,因为一旦申请时效过去,当事人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希望在劳动争议中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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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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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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