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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有几种形式,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

此文章帮助了70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效劳动合同有几种形式

(1)受欺诈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①欺诈一方是故意的。明知可能引起对方陷入错误反而与之签约。如招工方在招工广告中对自身情况作不真实或夸大宣传。明知会引起应招人员对其产生错误认识,仍这样去做即构成故意。②欺诈一方有欺诈行为。如歪曲真实情况作不实陈述,对基本劳动条件等隐而不谈。③受欺诈一方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所谓错误,是指劳动者一方对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及有关重要情况的认识存在缺陷,如认为招工方福利待遇好、工资多、劳动条件优越等。

(2)受威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威胁,是指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威胁表现为某种身体或精神强制,具有如下特征:①威胁人实施某种威胁行为,即威胁人实施威胁行为必须是对受威胁人可能造成现实或将来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以强力相威胁,或以揭露某人隐私为要挟等。②威胁人是故意的。明知会使他人产生恐惧而积极追求这种后果发生以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如以杀害某企业负责人子女相威胁而迫使该负责人同意录用等行为。③受威胁人陷入恐惧系因他人威胁行为所致。他人签订劳动合同与受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有的单位以不同意为他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等相要挟,强迫劳动者与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3)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主体一方应具备的资格,否则,将导致合同的无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都应对其条件进行审查,避免与不具备条件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定劳动年龄是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②有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劳动,取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有部分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身体存在部分缺陷,不能完全参与劳动。③人身自由,能正常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即指劳动者没有因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送劳动教养而失去行动自由。④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每一个劳动者一次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4)“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活动中,有的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及基本人权,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伤残医疗费用自理”等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均违反了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

(5)“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的约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生育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或生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劳动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属无效。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有两个,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按照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现行体制,劳动合同的无效,应当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在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确认而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确认。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建立劳务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劳动者与用工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双方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若没有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固然会负赔偿责任,但员工对开始劳务的时间和应有待遇也难以证明。因此,当以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说明,方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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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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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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