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的参加人有哪些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二、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相关阅读: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什么材料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什[更多]
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什么材料
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什么材料答: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案件有关材料。相关阅读: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怎么办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怎么办答: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