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这种观点和做法是错误的,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除了劳动存在其他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原则上在劳动合同中是不能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因此,在一般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对员工有约束力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而致使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的,则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和以及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按约办理,以及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最后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但是在特殊的劳动关系中,即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书,还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的,出现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产生专项培训费用的,但违约金不得超出培训费用总和,根据服务期限和实际的服务期限来确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