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支付令异议
支付令异议又称债务人异议支付令异议又称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向签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书面表明自己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不同意见的法律行为。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程序上平等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二、支付令异议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1、首先要有明确的证据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拖欠工资,且双方除此之个无任何纠纷。
2、法院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到用人单位。
3、劳动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劳动者应当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所根据的事实。
劳动者提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若经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事实,工资拖欠明确,则在受理后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收到支付令后,除非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取回应有的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民诉法适用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无须审查支付令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只要符合上述异议条件的,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即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的异议一旦成立,就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二是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由于债务人提出异议无须附着理由,而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也是很容易具备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可能随意或者恶意提出支付令异议,使得支付令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终结督促程序以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裁定前,行使处分权,撤回提出的随意或恶意的支付令异议。债务人撤回异议的,如果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不满15日,支付令仍然依法有督促效力,已满15日的,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