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所以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管辖。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包括: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