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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女职工三期的保护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133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怀孕女职工如果有以下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怀孕女职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有准生证。

二、女职工三期的保护规定

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则增加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按正常工资的80%发放)。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需要保胎并经医院开出病假单,按病假发放工资。

㈡、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但女职工在哺乳期仍要正常上班,如请病假需要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三期待遇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例如实行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保机构支付生育津贴,具体标准:

(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

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的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女职工怀孕期和产期,依法应当享有产假。所在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给女工赔偿金也不行。另外,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否则就造成女职工生活困难等不利后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女工对此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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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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