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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如何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8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1、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2、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条件;

3、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你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要修改的条款和变更理由,并给对方一个合理的答复时间。双方当事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并表示同意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即可就有关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生效。

4、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即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变更合同时未予变更的旧条款依然有效。

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依法你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你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如何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如一些劳动者为了尽快谋求工作而默认了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条款;还有些用人单位不真实或夸大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些劳动者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都使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就成为无效劳动合同,其结果是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损害。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的变更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用工方不能以此为由解雇劳动者或者对劳动者作出克扣工资等处罚措施。劳动者需要注意,面对用工方作出更改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可以拒绝的,如果用工方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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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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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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