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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培训权,劳动者失业保险基金的适用

此文章帮助了34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者职业培训权

对于就业后的职业培训权,其主要包括有:

(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劳动者依法要求参加规定的各种技能职业培训,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对于按规定必须安排一定工作时间从事学习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安排。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已经由劳动者代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返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仅利。我国的职业培训中心环节就是建立统一的资格证书制度。通过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起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得以实现。

二.劳动者失业保险基金的适用

失业保险基金应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在这一前提下,可以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只能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而发生费用的补贴,对其他就业服务的经费应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对失业人员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而发生的费用不是采取全部包揽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只负担其中的部分费用;对经济负担较重、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由基金全额支付。这笔资金原则上只向就业服务机构支付,不直接支付给个人。支付时,根据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效果确定是否补贴及补贴数额。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是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也可以是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开办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自己的利益,最好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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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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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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