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辞职要赔偿培训费用吗
但对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所做的规定是: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上述规定,使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有了相应的依据。本案中,江某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的,但江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协议中所约定的培训费用。
二.劳动者培训费用由谁承担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由此可见,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并承担正常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这一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这个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承担劳动者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