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根据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想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一是有专业技术培训;二是需保守商业秘密即有关竞业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而,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如援引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而拒绝承担。
二、劳动者违法辞职的责任承担
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2条、《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3、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