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员被聘是劳动关系吗
公司录用退休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退休年龄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定年龄,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如这些人员在从事受雇工作中发生工伤,只能按其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或按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求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上限年龄,用人单位录用超龄劳动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要他们之间劳动关系成立,超龄劳动者在从事受聘或受雇工作中受伤,应当与未超龄劳动者一样,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况且更多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普遍适用第一种意见。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