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劳动律师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问题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46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设立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工会代表主持的,调解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其次,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建立劳务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劳动者与用工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双方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若没有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固然会负赔偿责任,但员工对开始劳务的时间和应有待遇也难以证明。因此,当以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说明,方显公平公正。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劳动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员工不签劳动合同,没签,未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事实劳动关系等合同签订常识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