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违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月支付2倍的工资。
提示: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解释:首月不罚;公式:工期乘2减1)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