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怎么举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
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如何平稳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关系到转制改制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也是直接影响员工劳动权益的重要问题。从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劳动法咨询热线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在企业改制转制中,容易引发的争议集中表现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此,转制改制中的劳动合同管理应充分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可以依法进行变更。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既可以是双方协商,也可是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应当变更。
企业改制转制是企业资产、组织机构或经营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往往会导致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人员安排甚至经营方向的调整变化,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也就不可避免。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改制转制都必然带来劳动合同的变更,更不是转制改制必然带来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除了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外,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原劳动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必须变更内容;二是变更必须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目前,在企业转制改制中,上述两个前提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有的企业以改制为由,随意甚至故意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则在变更时采用各种手段,逼迫员工接受劳动合同的变更。这些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做法,往往会因为涉及较多的同类人员,而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除了一般性的劳动合同变更外,劳动保障部等部委在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中规定,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2、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在发生转制改制等重大变化时,经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则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企业这一解约权,必须具备下列5个前提条件:1.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2.原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3.无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4.须支付经济补偿金;5.不得违反禁止单方解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