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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哪些费用,工伤保险事故范围的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47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哪些费用

(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及药品目录标准的住院费、医疗费、药品费。

(二)国家规定标准的辅助器具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

(五)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事故范围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现代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既包括因工伤害,也包括职业病伤害。我国在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因工负伤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我国劳动部分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系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争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因职业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它同特定职业有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造成的慢性伤害,其致害因素、种类、结果等很难确定,所以职业病范围较难界定。一般认为,职业性有害因素及致害结果应具有可检测性,以检测结果为准,并由法律直接规定职业病的种类。未列入的,不认定为职业病。1980年国际劳工会议列为职业病的种类有29种。我国到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已将职业病列为九类共99种。九类是: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热射病、日射病、尘肺、热痊孪、高山病、电光性眼炎、放射性疾病。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有工伤就必然产生赔偿争议,要获得合理赔偿,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或者伤残鉴定。受伤职工在面对这类问题时要积极求偿、保留证据,以免时间长了,用工方毁灭证据或者携款潜逃,届时,劳动者利益将倍受损害。此外,弄清工伤应受何待遇对劳动者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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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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