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需要另外签订合同吗
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条件是要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提出单独签试用期合同,或者单位要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那这样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划定:试用期包含在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前提的;
(二)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轨制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铺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由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