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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分类,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此文章帮助了113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行为有:

①职工伪造实际年龄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

②不属于特殊工种岗位,由用人单位出具伪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

③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工已经死亡,其亲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已死亡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

二.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分类

1.离休养老保险。离休又称离职休养,适用于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司局级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定的生活补贴。行政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老干部离休可取得《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退休养老保险。我国正在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固定职工逐步向劳动合同制过渡,因此,固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与劳动合同制退休养老保险同时并存。

(1)固定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领取相当于原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费,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金额和本人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其他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履行缴费义务,任何不缴纳、延迟缴纳和征收保险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有的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却在聘用时就申明公司无该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缴纳,或者向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这关系到劳动者老了之后的待遇,因此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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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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