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式
1、行政监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监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劳动保障部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做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若干中心城市)设立派出机构,在部领导下对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直接监管。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各项基金收缴支付等经办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2、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财务监督,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3、审计监督。各级经办机构和运营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财务收支,包括基金会计凭证和账簿报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建立正常的基金审计监督机制。
4、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基金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运营机构作为基金收支运营管理的主体,必须加强基金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使之成为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5、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基金监管机制的重要环节。各项基金是依靠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专项资金,是广大群众的“养命钱”和“保命钱”。广大群众有权了解各类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各级经办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舆论界、工会、个人、团体等组织的社会监督。同时监管机构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各种投诉,接受不同渠道的社会监督。
二.社会保险的统筹方式
1、现收现付式
又称统筹分摊式或年度评估式。先对近期(1年或几年)社会保险基金需求量进行预测,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将基金按比例分摊给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这种方式,所筹集的基金与同期的保险金支出基本平衡。
2、半积累式
又称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是指在现收现付式的基础上,按收大于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按比例征收企业的投保费用。其收大于支的部分基金用于转投经营,用于保值和增值。这是目前采用较多的一种筹资方式。
3、完全积累式
又称全基金式。是指对被保险群体的生命过程和劳动风险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远期预测,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所需保险金开支总和,然后按一定比率分摊到就业期的每一个年度,投保人按比率逐月缴纳保险费,同时将积累的保险基金有计划的转投经营,使其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