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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

此文章帮助了48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中止

具备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停产息工、放长假、厂内待岗等,都是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中止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仍然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造成劳动合同中止。例如,劳动者应征服兵役、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拘押、失踪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都是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协议借用、停薪留职等,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

劳动法规政策对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中止期限需要根据中止的具体情形来判断,不同的中止条件有不同的中止期限。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就是劳动者服兵役的时间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时间,如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依据《工会法》第15条和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限就是劳动者在工会任职的期限,一般为3年或5年。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不可抗力存续的时间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如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劳动者下落不明之日起到劳动者出现之日或者被宣告死亡这段时间,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间。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的,其中止的期限也应该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建立劳务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劳动者与用工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双方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若没有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固然会负赔偿责任,但员工对开始劳务的时间和应有待遇也难以证明。因此,当以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说明,方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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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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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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