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且单位缴费满一年的非自愿性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其缴费时间的长短,一次性支付其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终止。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3、企业关闭或停产整顿被精减的职工;
4、企业优化劳动组合辞退、辞职的富余职工;
5、企业单位终上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依法辞退的职工;
7、宣告歇业企业辞退的职工;
8、企业按照《企业奖惩条例》除名、开除的职工;
9、企业、单位辞退的城镇临时工;
10、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其它职工。
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城镇户籍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395元/月/人 。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380元)的80%调高30%,即调整为395元/人。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7、8、9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差额在10月支付时一并补发给失业人员。
期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属再次失业的,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