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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不能从事什么劳动,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此文章帮助了760人  作者:中山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女职工不能从事什么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的各项物质待遇,包括产假、工资待遇、接生费用和其他补助等。主要包括:

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于15一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山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女职工怀孕期和产期,依法应当享有产假。所在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给女工赔偿金也不行。另外,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否则就造成女职工生活困难等不利后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女工对此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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