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何时开始生效
按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是,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就需要在具体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对该类合同的生效是否规定有相应的程序性条件。
二、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进行磋商,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劳动合同开始生效。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分别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劳动者必须是劳动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
生效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交付给劳动者一份,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