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酬醉酒住院能算工伤吗
有人说,因工作关系应酬,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应酬导致的意外,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汪旺也这么理解。但是,这种理解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导致伤亡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外乎有三方面原因:一、应酬不属工作时间。首先,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喝酒并醉酒,要受到惩罚。按照我国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喝酒的。用人单位一旦发现这种现象,对喝酒、醉酒员工肯定是小则经济惩罚,大则扫地出门。其次,应酬不是加班,也不是工作的延续。目前这种应酬在法理上根本找不到认定为“加班”的依据,而且老板也不会因此支付加班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工作岗位是营销主管,而非“喝酒主管”,而且在劳动合同里也未订明“要陪客人喝酒”等条款。因此,职责是搞好公司的营销工作,而非陪客喝酒。三、醉酒不是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也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其一,陪客人喝酒虽然是老板授意,但去执行的不是工作,而是吃饭喝酒。其二,作为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应懂得喝醉酒的后果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伤身应负主要责任。
二、工伤认定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吗
公司在招聘面试过程中,要求候选人在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办公场所内完成指定作品以作考核,如此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责任吗?对此,陈海燕表示,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的第一条件是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因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公司也不能说没任何责任,应按照民事领域人身伤害而承担相应的赔偿。
而公司组织员工拓展训练,期间员工不慎发生摔伤等情况造成骨折,也可认定为工伤,“这类活动也是以实现公司核心价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