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事故的申报程
职工发生工伤以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科),并在15日内报送《工伤事故报告书》。逾期的,由单位负责按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单位逾期不报告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中心)直接申报。
2、单位报送的《工伤事故报告书》的格式、内容按医疗保险科印制的填写。如果单位不报,由工伤职工个人申报的,须按《工伤认定申请须知》的内容要求提供局面材料交举报投诉中心。
3、申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须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4、申报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要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其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二、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所在单位未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劳动者才能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后,若属实,应及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劳动能力受影响的,员工应该进行鉴定,以便凭鉴定结论领取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员工就可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领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生活护理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