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补偿的定义
(一)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不同法律概念。
1、保密费不是强制必须支付,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必须支付的,否则无效
2、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目前我国法律都是没有具体标准或规定数额,自由协商确定;但是,在某些地方上会有些地方规定,如不低于三分之一等等。
(二)一般企业多将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在一起规定,但,保密与竞业限制有本质区别。
1、保密义务指的是不泄密;是依据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或公司保密制度定的保密义务;
2、竞业限制指的是:《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双方应各自履行义务及违反的后果
1、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约定的保密费,劳动者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或保密义务。前者是强制的,后者是自由约定的,无约定则无保密费。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违约金责任,并要求其。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
竞业限制是同业竞争中的一种约定,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应运而生的。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竞业限制的基本条件,也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注意的几点:
1、员工必须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并非所有员工都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一般来说,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因为他们的岗位决定了其最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注意明确约定签订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即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与是用人单位签订此协议的主要目的。
3、应明确员工竞业禁止的期限,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期限不应超过三年。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年。如果约定的时间过长一般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4、约定给予补偿的时间及补偿的数额,该补偿的时间是从员工离职后起算,并且要给合理的补偿。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员工未离职时就给发放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支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发生争议很难能得到法律保护。另外支付的应是合理的经济补偿,如果数额过低该条款很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