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等全体人员。(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
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暧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五)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六)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七)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职工调动转移工作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八)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