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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就业,什么情况下辞职可要求单位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60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它有一下特点:(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什么情况下辞职可以要求单位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必须要证明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就是看劳动者递交的解除通知(或辞职报告)上是否有上述理由。如果没写上述理由,仲裁时再说是因上述理由被迫辞职,单位否认,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请。为了防止单位否认收到上述解除通知,劳动者最好让单位在解除通知上签收自己留一份或以快递方式寄给单位(保留快递封面,封面上写清楚是某某的辞职报告或解除通知。)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到期,用工方以低于原待遇或高于原条件要求续签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而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用工方应当给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因此劳动者不必一定要接受不平等条件,也不必空手离去,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利益才是上策。此外,经济补偿应该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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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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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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