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
约定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及经营利益,维持其竞争优势。而商业秘密及经营利益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是有时效的。因此约定竞业禁止时限就有了重要的意义。具体约定的限制时间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不同,企业所在的区域不同,行业的发展、技术更新的时间不同而具体分析,确认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度。根据前述的我国地方法规以及劳动部、科委等部门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时间一般限制为3年左右。但对于那些知识、技术更新节奏比较快的高新技术领域,竞业禁止的时间应当更短,以不超过一年为适当。
二、竞业禁止的合理补偿
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合理补偿的内容,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是无效的。员工在离职以后,由于不能从事自己所擅长的或熟练的工作,其收入将可能因此而减少,生活水准因此而降低。同时企业也可能会因为该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而获利。故在员工离职以后,企业应当依据竞业禁止的约定给予该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因不能因此造成的损失。什么是合理的补偿?各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同。比如说,在德国规定为补偿为该员工上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以上。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在深圳市规定补偿额为该员工离职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三分之二。
笔者认为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的大小等情况,总的来讲应当高于该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总收入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