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的补偿
现实生活中,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是竞业限制协议最重要的内容,没有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员工的劳动权利而又不予以补偿,属于侵权行为,因而是无效的。由于员工在离职后,不能从事自己熟悉的工作,由经济收入减少便会带来的生活水平下降,此时企业应给予员工一定补偿。补偿的标准应根据保护的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的效益,竞业限制的区域、时间等因素,由双主进行约定。根据有关的立法例,法律应当规定最低补偿标准,比如说员工上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以此来保障员工得到最基本的补偿。
二、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关于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得在竞争企业工作的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且可以单独或与竞争企业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依据,可以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赔偿。
企业未约定向离职员工支付补偿款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未按约定向离职员工支付补偿款或者无故拖欠补偿款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予履行。这种观点立足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同时,也有国家科委有关规定立法例可援,笔者表示赞同。